開業醫稅務篇
開立醫療費用收據回專欄列表

衛生局函知有關民眾檢舉院所未主動按次開立給自費病患載明收費項目收據乙案…,請醫師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按醫療法第22條第1項:「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爰依同法第101條規定:「違反第17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據衛生署函示:「醫療費用收據應以按次開立之方式為之,另民眾如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以提供存根聯或副本影本、或以開立費用證明之方式。供民眾作為報稅憑證或其他用途。」請診所確實依上開規範,開立醫療費用收據,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台中市醫師公會會訊 97年10月份

展望醫管部建議

  1. 請診所重新審視現有收據是否符合衛生局及健保局的規定。
  2. 診所若有非健保代收部分(自費及掛號費)要記得貼足印花及銷花。
  3. 診所自費收入要記得作統計,可作為年底報稅參考依據。

※若有相關問題,歡迎致電展望醫管部諮詢,為您作更詳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