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注意事項
  • 請先向診所所在地之公會領取或自行上網站下載開業準備須知及申請書表。
  • 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
  • 確認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各地方政府規定。
  • 房屋違建增建部分、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使用。建物使用相關規定務必於裝潢、租屋前事先諮詢適法性,以免延誤申請進度。
  • 診所應有獨立出入口,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 診所如有擅自破壞建築構造,將原有二戶打通擴大營業範圍(兩個門牌號碼),應事先向都市發展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戶數變更手續。
  • 設備圖應自行丈量後標示長、寬(以公尺為單位),計算後不得超出房屋所有權狀室內面積。使用樓板面積得以房屋所有權狀面積為準。
  • 市招應符合醫療法第85條規定。
  • 滅火器每一樓層備1支,應於有效期限內。
  • 調劑室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且應有明顯區隔支獨立作業場所。並設洗滌設備,視需要設置藥品專用冷藏冰箱,且其內應置溫度計。應專設加鎖櫥櫃儲藏管制藥品。
  • 設有觀察病床須備護理人員一名、二間診間需配置一位護理人員。
  • 二至六樓須設置避難緩降機。
  • 填寫診所面積一律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無須換算為坪。
  • 診所每一樓層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
  • 勘查現場當天負責醫師需在現場並備妥負責人私章、紅色印泥。
    • 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申請案件將予退件。
    • 其他未及事項應符合醫療法規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

※ 引用來源:嘉義縣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