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爭審流程簡介回專欄列表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爭審會)設置之目的在於審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核定案件所為之爭議事項,多年來對於爭議案件之審議一向秉持公正、品質、效率之原則,並在醫療照護體系,適時發揮教育、輔導並提昇醫療品質之功能。

爭審的案件分為兩種:『權益案件』及『醫療案件』。以下分述之:

權益案件:

  1. 定義:係被保險人個人健保權益(如保險費、保險給付等)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事項之爭議審議案件。
  2. 申請爭議審議,以不服健保局之下列核定事項為限,包括以下:
    1. 保險對象之資格及投保手續事項  
    2. 保險費、滯納金及罰鍰事項
    3. 保險給付事項
    4. 投保金額之核定事項
    5. 特約管理事項
    6. 其他關於保險權益事項
  3. 申請爭議審議,應自健保局核定文件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為之。
  4.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2. 原核定通知文件影本
    3. 其他証據或佐證文件影本
  5. 被保險人眷屬發生爭議事項時,應由被保險人申請審議。
  6. 爭議審議處理流程:

醫療案件:

  1. 定義: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費用,遭健保局所屬各分局核刪之爭議審議案件。
  2. 申請爭議審議,僅針對健保特約醫事機構對於健保分局複核(申復)核定不服時,得向爭審會提出申請。
  3. 申請爭議審議,應自健保局核定文件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為之。
  4. 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填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案件爭議審議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機構醫療費用案件爭議審議案件明細』。
    2. 健保局複核(申復)核定通知文件影本。
    3. 申復清單影本 。
    4. 醫療費用清單與醫令清單影本。
    5. 相關之完整病歷影本及其他相關証明文件。
  5. 爭議審議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