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災害損失要報備,稅捐才得以減免回專欄列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連日來的豪大雨肆虐,已經對中南部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的災情,提醒民眾,在忙於整理家園、處理善後之際,務必要記得保存證據(例如:照片),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局表示,民眾因此次水患所造成的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查核實務規定須重大災害地區損失15萬元以下得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並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外,還可以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