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天然災害造成的災損,是否可以扣除減免稅捐回專欄列表

又到颱風季節,再加上近幾年天氣變化異常,常有連日豪雨造成我們財產受損,茲就和我們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減免規定,提醒大家注意並依規定辦理,以保障權益:

所得稅

  1. 申報期間: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
  2. 審核方式:
    1. 派員實地勘查。
    2. 面審核:具以下條件者,可提出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1. 綜合所得稅受災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
      2. 營利事業所得稅受災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
  3. 檢附文件:
    1. 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2. 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固定資產及設備: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2. 原物料、商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 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