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常見的綜所稅違章事項(下)回專欄列表

個人綜合所得稅甫於5月申報完畢,但後續我們又接到補稅的通知,要如何避免接到補稅的稅單呢?以下列舉了幾項常見的綜所稅違章事項,給醫師們參考:

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是會被剔除

因所得稅法規定列舉之保險費,需為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 " 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所以,同時扶養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是不能列報,否則會遭剔除補稅的。

申報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會遭剔除補稅

因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所以,申報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是會被剔除補稅。另外,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和房屋租金支出只能二擇一申報。

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但該項災害損失未報請國稅局勘查及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文件

台灣是個多颱風的島國,常颱風一來,造成民生損失不計其數,所以,須於天然災害損失發生30天內,報請國稅局勘查及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文件,才能於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否則會被剔除補稅的。

全民健康保險費是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 " 受扶養直系親屬 " 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記得於課稅年度將戶籍遷至購買之自用住宅

許多人為擺脫無殼蝸牛族,而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居住,但某些納稅人因個人或小孩就學因素,未能於課稅年度在該屋辦妥戶籍登記,導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不符所得稅法有關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納稅人申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及早辦理戶籍登記,以免喪失權益!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購屋自住,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需符合以下要件始准列報扣除:

  1.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以當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
  2. 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且房屋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
  3.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4. 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非屬醫療行為之養護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係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且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又依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另財政部80年7月11日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規定,養護中心收取之「養護費」,其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准予申報列舉扣除。

所以,養護費若屬醫療行為之收費部分,始可列報扣除,否則會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