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回專欄列表

房地合一課稅是指房屋及土地,以合併後的實價總額,扣除實際取得成本後,按實際獲利課徵所得稅。「房地合一」用意在使房產買賣能夠劃一屬於增值利益部分的課稅方式,取代土地交易利得按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的交易利得按實價課徵所得稅的雙軌制,進而達到不動產交易利得實價課稅的目的。
房地合一稅制取代現行土地與房屋稅分離課徵的雙軌制,且擬定自用住宅與長期持有者有減徵優惠。房地合一稅已於2015年6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訂於2016年1月1日實施。
所得稅稅基 | 房屋+土地實際售價-取得土地成本-必要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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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用住宅 | 境內居住者 |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並買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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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於2016年1月1日以後買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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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條款(防錯殺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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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外國人)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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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 | 免稅條款 | 條件 | 夫妻及未成年子女設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做為出租與營業使用者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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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六年內限使用一次 | ||
換屋退稅(重購換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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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單位 | 稅率 | 本國企業 | 17%,併入營所稅結算申報 |
外(陸)資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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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2016年1月1日後取得適用;2014年1月2日取得且持有未滿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