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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容嚴重精神病患,小心違法!回專欄列表
  1. 依我國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及第41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2. 而依我國最高法院96台上第2524號之判決,精神疾病患者如不願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經『書面證明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始得強制其在「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以達維持社會秩序之和諧安寧並避免精神疾病患者受不當之強制治療,保障其權益之目的。該規定自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保護他人之法律』。
  3. 因此,若有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嚴重精神病患而需送至醫療院所治療時,須送置各縣市政府所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一般醫療機構不得隨意強制收容該病患,否則,依最高法院96台上第2524號判決之見解,將會因違反該規定而構成侵權行為,須對病患負損害賠償責任。
  4. 不過,若嚴重病患之住院乃經由其家屬或保護人之同意時,以我國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之見解,若該住院係由家屬、保護人帶至醫療院所,經專科醫師診療後,認有住院觀察之必要,並經家屬同意,縱該醫療院所並非指定醫療機構,收容嚴重病患即非違法。
  5. 綜上,若非指定醫療機構而欲收容嚴重病患時,切記須有家屬或保護人之同意,否則將因違反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而須對嚴重病患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