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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自108年第一季起生效。回專欄列表

主旨:自108年第一季起,針對給藥日份14日(含)以上之六十大類藥品,保險醫事機構之當季重複用藥藥費1,000元(含)以上者,方核扣該藥費。

實施對象:

  1. 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 、西醫診所。
  2. 保險醫事機構之當季重覆用藥藥費1,000元(含)以上者,方核扣該藥費。

實施藥品範圍:針對給藥日份14日(含)以上之六十大類藥品,藥品定義詳附件檔案。

實施時程:費用年季108年第一季起。

重覆用藥費用核扣對象:

費用核扣原則:

  1. 重覆用藥日數計算:依同一病人不同處方之同成份同劑型、處方(調劑)日期、就醫序號歸戶排序,逐筆判斷(處方)調劑時病人歸戶之餘藥日數,若病人仍有餘藥,但符合提前領藥規範,不計入重覆用藥;不符合者,列入重覆用藥計算。
  2. 重覆用藥公式依下列公式核檢:針對不符提前領藥規範或特定領藥日數計算重覆用藥日數核扣重覆藥費=該醫令處方(調劑)區間重覆用藥日數*該醫令每日平均藥費。

作業方式:

  1. 按季執行,經電腦檢核後逕予核定各醫事機構前季重覆用藥之核減費用,分區業務組一併提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季之「○○院所用藥重覆明細表」或檔案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我管理。
  2. 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核定結果有疑義,可循一般申復與爭議審議流程成業。

作業時程:

展望釋疑:自107年9月線上更版後,展望支援跨院重覆用藥檢驗比對功能,提供院所端資訊系統(HIS)及Web Service傳送輔助醫師開立處置及藥物之參考,提升診療效率並降低特定檢查與重複處方,相關操作可參考連結

資料來源:1071012_健保審字第1070036103號函_用藥重複費用核減方案_醫事機構說明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