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注意之內容事項回專欄列表

二代健保實施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稱專技人員)保險費,須視其參加健保之身分,區分為三種如下:

  • 以第1類第5目身分參加健保之醫師、藥師等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負責人):已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投保金額,不再以執行業務收入計收其補充保險費。
  • 以受僱者身分參加健保之醫師、藥師等專技人員:已採薪資所得申報其健保投保金額,不再以執行業務收入計收其補充保險費,受僱之專技人員並非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所以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有執行業務收入時,須以該執行業務收入扣繳補充保險費。
  •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醫師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並以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投保金額,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建議事項

針對以合夥性質之聯合執業的診所如該醫師以受僱者身分投保者,其變更為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如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以薪資所得申報投保金額,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應於分配盈餘時,計算扣取2%之補充保險費。

為了避免院所產生二代補充保費~執行業務所得,建議院所正確加保或儘早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