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有無例外之規定回專欄列表

夫妻原則上應合併申報

夫妻無論是否分居、分戶設籍、採聯合財產或分別財產制,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原則上應該合併申報。

夫妻分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者,仍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夫妻分居者”欄打ˇ,以免造成漏報違章送罰。此類案件之夫妻各自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後,可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分別核發稅單,稽徵機關即按歸戶合併後所得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再按個人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後,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後,分別發單補徵。

夫妻得分開申報之例外情況

※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以108年度所得稅為例,在108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以選擇採合併申報或分開申報。

※夫或妻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可由子女申報扶養,此時夫妻可以一方單獨申報,另一方列報為他戶受扶養親屬,或夫妻雙方列為不同申報戶的受扶養親屬。

※父母申報扶養仍在校就學但已婚之子女,則該受扶養子女之配偶有所得時,可以單獨申報。

※當夫妻中有一方為外籍或大陸配偶,而外籍或大陸配偶在我國居住未滿一八三天,非屬我國稅法所稱居住者時,則外籍或大陸配偶可以選擇與夫合併申報,或不合併申報,直接將配偶的所得按扣繳稅率就源扣繳。

相關解釋函令

財政部531228台財稅發第09544號令

配偶之所得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均應合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15條既已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課稅,依此規定,不論夫妻間採用何種財產制度,其所得均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

財政部690320台財稅第32302號函

夫妻結婚年度已合併申報嗣經查獲漏報所得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
夫妻結婚年度已選擇按合併申報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稽機關查獲有漏報所得,稽徵機關可准其改按分別申報,重行核課所得稅,但漏報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

財政部770325台財稅第770653347號函

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僅一方據實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單獨申報,不論有無說明「業已分居」字樣,均准以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

資料來源:財政部

資料整理醫管部:黃雯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