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承租共有房屋者,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分別計算其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回專欄列表

依據財政部71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釋規定,共有物之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亦即,共有房屋之承租人,應按各共有人持分比分別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並開立扣繳憑單。

舉例說明

甲、乙、丙3人共有房屋一棟,持分各1/3,由甲君出租予A診所,則A診所申報出租人之租金收入時,應按甲、乙、丙3人之持分比分別計算,依法扣繳稅款並開立扣繳憑單。若A診所開立以甲君為全部租金收入所得人之扣繳憑單(因都由甲君收取租金),故甲君也據以全數申報為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因乙、丙二人並未申報其應有部分之租賃所得,與前揭函釋規定不符,國稅局會分別依甲、乙、丙3人的應有部分重行核定各自之租賃所得,依法核定退補各共有人之所得稅。

請承租共有物之公司行號或執行業務者,於給付租金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計算其租賃所得並應依法扣繳稅款;又出租者若發現扣繳單位開立之扣繳憑單有所錯誤時,亦請及早通知扣繳單位予以更正。

醫管提醒: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國稅局再依據扣繳單位更正之扣免繳憑單重新核定退補各共有人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資料整理醫管部:黃雯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