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個人健康檢查費用須與醫療有關始可列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之列舉扣除額回專欄列表

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做之健康檢查費,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

惟若係經醫生建議所為需要進一步醫療檢查及檢驗,所支付之費用得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准予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到醫療院所,所作之健康檢查,雖取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費收據,仍不得列報扣除。若因接受健康檢查發現罹患疾病產生後續治療,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或因先前之疾病治癒,後續有進行追蹤必要所產生之健康檢查費,皆屬與醫療有關,得檢附醫師診斷證明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醫管提醒:有關健康檢查費用可否申報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需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其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二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得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

資料整理醫管部:黃雯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