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疏忽事項回專欄列表

每年五月是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期,也是與個人的"錢"最攸關的一個時期。所以接來,我們會為了您的"錢",做一系列綜合所得稅常見疏忽事項的提醒,也為了您的"錢"把關。

  1. 列報早已死亡之扶養親屬。
  2. 107年始結婚之夫妻於107年5月份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卻合併申報。
  3. 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只要夫妻之戶籍沒有在一起即屬分居而分開填寫申報書。
  4. 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必須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可列報,且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惟如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教職員,尚不得列報,迭有納稅義務人因不諳規定或實際上並未同居一家致遭剔除補稅,滋生爭議。
  5. 個人出售房屋如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使實際為損失,仍須依財政部頒定之標準核認財產交易所得。
  6. 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如遇更換貸款銀行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且應提示轉貸相關證明文件,例: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異動索引等。常因納稅義務人未檢附足資證 明之文件而須另行通知補附,徒增稽徵成本。
  7. 若同時有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僅能擇一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