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提醒您!報稅季節來臨,小細節勿疏忽!回專欄列表

夫妻分居而申請分別查調所得者,仍應合併申報綜所稅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如因家暴等其他特殊情形而分居,不希望本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被另一方查調時,須於99年4月20日前,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臨櫃)或網路方式提出申請,逾期夫妻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合併提供。

申請分別查調所得及扣除額,仍要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若夫妻已分居無法合併申報,則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夫妻各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在申報書上”□夫妻分居”處打勾,國稅局在核稅時,會將雙方申報資料合併計稅。若未填寫配偶之基本資料,仍會因違反上述合併申報之規定被裁處違章。

給付外籍幫傭居家護理之薪資不得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家中有中風之老年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菲律賓籍外勞居家護理,因而給付菲傭之薪資,能否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所以,若有居家護理的情形,仍應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申報列舉扣除,所以該民眾僱請菲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上述規定的醫藥費,故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借新還舊時,列報利息支出說明

納稅義務人為減少房貸利息支出,房屋借款常採「借新還舊」理財方式因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應注意及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納稅義務人房屋借款以「借新還舊」方式辦理(如:貸款銀行及借款金額變動),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之利息列報減除,而非列報減除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並檢附轉貸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借款餘額證明、借款清償證明、借款繳息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等資料影本,需證明新借款與原購屋借款有關,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

甲君87年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500萬元,至97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為減少利息支出,甲君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借款,借款金額為300萬元(增貸100萬元),若98年度借款利息為15萬元,則列報98年度購屋借款利息,僅能以96年底借款餘額200萬元占新借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10萬元(15萬元×200萬元/300萬元),而非以新借款300萬元之利息支出15萬元來列報。

所以,除了注意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為正確之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