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疏忽事項(三)回專欄列表

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或須更正事項之處理方式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發現有所得漏報,應再補辦結算申報,以免被補稅受罰。

國稅局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後,始發現有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或無憑單之所得漏報,或欲更正扶養親屬、列舉扣除金額…而不知如何辦理。類似情形,該局請納稅義務人依以下規定辦理:

  1. 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報稅者:
    應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在申報書右邊空白處註明「第2次申報」及第1次申報日期、收件號碼等字樣,如有應補繳稅額者,應先補繳。
  2. 採用【二維條碼申報】者:
    於5月31日前,仍可以二維條碼辦理補申報或更正,6月1日以後,則應改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辦理,如有應補繳稅款,應改以現金繳納。
  3. 採用【網路申報】者:
    於本年度申報收件截止日(5月31日)24時前,發現有欲補申報或更正事項,得透過網路重新上傳更正申報資料,惟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加「戶號」辦理申報者,同1日內傳輸資料次數以5次為限。申報期限截止以後,則應改以人工填寫申報書方式更正,如有應補繳稅款,應以現金繳納。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始有免罰之適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

  1. 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2. 例:甲公司96年9月至10月間銷售3筆不動產,合約總價8,600萬元,其中土地款6,020萬元,房屋款2,58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2,400餘萬元,經查獲後,按所漏稅額120餘萬元處3倍罰鍰360餘萬元,甲公司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該局說明,甲公司雖主張已於96年5月1日補開立統一發票,因發生買受人、品名及金額錯誤等情形而作廢,另於96年6月29日重開統一發票係一時疏忽造成遲開,並非故意漏開統一發票,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本件調查基準日96年6月4日,甲公司故提出其96年5月1日開立復予作廢之統一發票,惟該統一發票既因錯誤而作廢,即屬未開立;又本件遲至同年7月16日始行報繳,並無於調查基準日前補報補繳之情事,核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不符,自無由予以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