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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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如果要將他自己的財產贈送給別人時,就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是指不動產、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單、存款、公債、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

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未成年人購置財產,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視同是贈與時,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

贈與的財產,如果是土地則以土地公告現值、如果是房屋則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贈與的價值。贈與的財產如果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則以贈與日該股票收盤價為贈與價值,若是興櫃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則以贈與日該證券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贈與日無交易價格者,依贈與日前最後一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如果是未公開上市、上櫃的公司股票(或股權)或是獨資合夥商號的出資額,則是以該公司或該商號資產淨值來計算贈與額。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信託利益財產價值之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辦理。

哪些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下列8項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1. 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3. 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4.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5.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繼承人,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應追繳應納稅賦,但是因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6.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7.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8.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