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所得稅扣繳法令與實務 (下)回專欄列表

外僑之扣繳

外僑、外籍勞工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1. 非居住者:一課稅年度內未住滿183天(始日不計,末日計,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以實際居留為準,不問其原因)
  2. 居住者:一課稅年度內住滿183天(含183天)
  3. 183天之判斷:在我國居留之外僑,縱上年度已按居住者申報納稅,而繼續居住至次一年度時,仍應重新計算次一年度之日數。(財政部97.8.13台財稅字第09704542390號令)
  4. 聘雇外籍員工,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於一課稅年度內可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萬一其中途離境且不再來華,再依非居住之扣繳率,向扣繳義務人補徵差額。(財政部67.1.20.台財稅第30456號函說明五)
  5. 本來以非居住者身分扣繳,後來合計其日數滿183天者,改按居住者扣繳,至於原已扣繳之稅款,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抵繳。
  6. 自99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其扣繳率為18%,惟全月工資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7,280元之1.5倍
    (17,280元×1.5=25,920元)以下,每月仍按6%扣繳率扣繳。
    (100.1.1起基本工資為17,880元其1.5倍為26820元)
  7. 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至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所得計算應扣繳稅額。
    (財政部98.10.09台財稅第09804080300號函)

案例分享(1)

A君是一名印尼籍外勞,95年6月3日受僱至台灣工作,97年6月2日雇用期滿回到印尼,因她95年度及96年度在台灣已經是居住者,所以她97年度於離境前按居住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B君經仲介來臺擔任建築工,依聘僱契約及居留證所定在臺居留期間為95年4月1日至98年3月31日,則A君95、96、97年度均屬我國「居住者」,98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屬「非居住者」,又其每月工資為17,280元,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7,280元之1.5倍(17,280元×1.5=25,920元)以下,自98年1月起,每月應按6%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案例分享(2)

美國籍C君經派赴臺灣擔任美商在臺分公司經理,居留臺灣期間為96年4月1日至99年3月31日,則C君96、97、98年度均屬「居住者」,99年度核准在臺居留僅90天,屬「非居住者」,又其每月薪資150,000元,自99年1月起,每月應按18%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同時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英國籍D君於核准在臺灣補習班擔任英語教師,核准工作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每月薪資60,000元。扣繳單位自98年2月份起就其全月薪資按「居住者」身分,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惟C君因個人因素提早於98年4月31日解約,是以應補繳原扣繳率與其「 非居住者」稅率20%之差額。

違章處罰-111條(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未依限申報或未如期填發免扣繳憑單。

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者,通知其主管機關議處。

屬私人團體或私立學校、私營事業、破產財團及執行業務者,處1,500元罰鍰,並責限補報或填發;逾期仍不補報或填發,按給付額處5%罰鍰,但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逾期自動補報或填發者,處750元罰鍰;其給付總額在1,500元以下者,按給付總額1/2處罰。(違章行為發生日在95年5月31日以後)

違章處罰-114條(違反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2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2,5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

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45,000元,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

扣繳義務人逾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