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常見的綜所稅違章事項(上)回專欄列表

個人綜合所得稅甫於5月申報完畢,但後續我們又接到補稅的通知,要如何避免接到補稅的稅單呢?以下列舉了幾項常見的綜所稅違章事項,給醫師們參考:

列報成年子女扶養親屬免稅額

少數的人以為子女只要還在唸書,不論年紀多大,均可列報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其實是個錯誤的觀念。如果想要列報仍在唸書而年齡已超過20歲之子女免稅額,需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或第3目所規定「在校就學」之認定。

何謂『在校就學』呢?

  1. 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釋說明,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 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2. 另教育部88年3月5日台(88)師(三)字第88019588號函釋指出,具有大專校院正式學籍者,係指經大專校院(含空中大學及專科以上進修補習班學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予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

另外,若有以下情況亦不得列報免稅額:

  1.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於暑假期間在大專院校暑期部進修,非屬「在校就學」,不得列報免稅額。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年滿20歲以上,於各大學、學院就讀教育學分班,亦非屬「在校就學」,不得列報免稅額。
  3. 現階段台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亦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

往往子女申報扶養年長之父母、或離異的夫妻重覆申報扶養同一子女,導致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因此申報之前,納稅義務人之間應自行協調,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之證明,以避免因被剔除免稅額而爭執。

當我們「稅」在一起,「姪」女、「子」女傻傻分不清楚,小心補稅且受罰

每逢報稅季節倍思親,許多民眾忙著找扶養親屬,希望藉由增加免稅額來降低稅率,但有可能會發生誤報扶養親屬,導致日後遭補稅,甚至受罰。

少部分納稅義務人會將較低所得親戚朋友之子女的戶籍,遷入自己家中,或以提示切結書方式,以達到少繳稅之目的,其實同戶籍或提示切結書,都只是具備形式要件,若受扶養者之父母經查有扶養能力,或與納稅義務人無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及未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或僅提供金錢物質資助,依規定仍不得列報扶養。

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限定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但常常遇到申報本人或配偶的教育學費扣除額,而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此點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