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印花稅相關規定回專欄列表
  1.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 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2. 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3. 同一憑證具有 2 種以上性質者,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4.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 1 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5. 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6. 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時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印花稅票。
  7.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8. 印花稅繳款書可透過網路申報上網列印,稅額 2 萬元以下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對印花稅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