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常見的綜所稅違章事項(中)回專欄列表

個人綜合所得稅甫於5月申報完畢,但後續我們又接到補稅的通知,要如何避免接到補稅的稅單呢?以下列舉了幾項常見的綜所稅違章事項,給醫師們參考:

無結婚之事實,列報配偶免稅額

因社會風氣日益開放,男女同居也越來越普及,因而有人將同居之伴侶列報為配偶,增加1人之免稅額,降低稅負情事,殊不知此舉是不合規定的;因為所得稅法所稱配偶,係指雙方於當年度應具有合法之婚姻關係,即已依96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親屬編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或96年5月23日修正(自公布後一年後施行)(結婚要件)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列報未經合法結婚之配偶免稅額,往往會遭致追補5年稅款並裁處罰鍰情事。

夫妻應合併申報,惟已離婚,則不應再「報」在一起

我國綜合所得稅申報,係以家庭為基本單位之合併申報制,即夫妻、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原則上均應合併報繳。但現今社會,離婚率節節攀升,許多離婚族仍將離異的配偶列報為配偶,列報免稅額,導致國稅局查核發現不符規定,而遭核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所以,申報時應特別注意!

新婚佳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

新婚的配偶在列報免稅額時,要注意結婚登記年度,往往常遇到的是結緍登記年度是101年,但因101年5月申報時,是申報100年的綜所稅,誤以為已具夫妻關係,所以,在辦理100年綜所申報時採夫妻合併申報,導致發生虛報免稅額的情形。所以辦理申報時,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以免因虛列配偶免稅額而遭處罰。

夫妻分居而分開申報要註明,否則會被罰

若是夫妻已分居致未能合併申報者,須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且因已註明分居,屆時若有補稅,國稅局亦會針對所得來源而分開補稅。

捐贈~若有相對代價的給付,亦不能列報扣除額

捐贈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若名為捐贈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加入團體的團費、入會費、年費、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支出都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是不能列報為捐贈的扣除額,否則將由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大額現金捐贈,除應有捐贈收據外,更應保留資金流程等相關文件以供查核國稅局為防杜逃漏稅捐,會針對大額捐贈案件深入查核。有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因可於綜合所得總額20%之限額內列報捐贈扣除,而申報大額之現金捐贈列舉扣除額,但往往經國稅局查核後,無法提出確有支付之資金證明,而受贈者亦無法提示確有受贈之帳簿憑證,因而被剔除補稅並送罰。

所以,若有捐贈事實,除了要注意受贈單位是否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外,亦應保留匯款資料或其他相關資金證明文件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