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回專欄列表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已於102.01.01實施,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雇主有1項及民眾有6項特定所得(或收入)者應計收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1. 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所得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1.91%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按月繳納給健保局。
    【計費公式】(薪資所得總額-其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為1.91%)
    編 號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1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2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50
    3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9B
    4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 54
    5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5B、5C、52
    6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2.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繳健保局。
    【計費公式】補充保險費費基 × 費率(第1年為1.91%)
  3. 個人補充保險費有上、下限 ( 註1)
    計費項目 下 限 證明文件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股利所得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註2)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1.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註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