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民眾對國家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之行政救濟回專欄列表

民眾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依法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

一、什麼是租稅行政救濟

租稅行政救濟就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提出異議,請求國家救濟而予公平處置的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復查、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

二、地方稅行政救濟程序受理機關

  1. 復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
  2. 訴願: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3. 再訴願:財政部
  4.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三、行政訴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1. 復查:
    1. 應於稅額繳款書或罰鍰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
    2. 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復查申請書。
  2. 訴願: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訴願申請書。
  3. 再訴願: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再訴願申請書。
  4. 行政訴訟:應於收到再訴願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訴訟狀。

四、什麼是復查

復查是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或處分的案件,認為錯誤或不當,損及本身權益,而依規定程式敘述理由,於法定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以謀救濟之程序。

復查乃為納稅義務人對於國家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最關鍵的救濟程序!一般納稅人往  往認為,復查只是為了之後行政訴訟的一個必經程序,但事實卻非如此,復查是對於處分之行政機關,提起的質疑程序,因此,復查是屬於行政救濟的前鋒動作。而復查通常都是經由書狀對以處分機關表示意見,也將會是未來法院審酌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