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如何申報海外所得及海外所得可能的稽查方式回專欄列表

有些人過去多年在海外累積所得或置產,有些人同時具有雙重國籍...這些可能擁有海外所得者,應做好「海外所得稅務管理」及「準備事項」,以降低稅賦負風險。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基本稅額,係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當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時,始須就該差額繳納所得稅,惟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於限額內扣抵,就扣抵後之餘額繳納。前開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 海外所得 ÷(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案例

甲君在新加坡瑞士銀行有存款300萬美金,近幾年來他將300萬美金進行以下投資,獲利600萬元,利息所得60萬元,甲君綜合所得淨額為300萬,甲君今年申報海外所得金額為?

第一步:

甲君海外所得金額為?

A、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000,000元(已換算台幣)

B、利息所得:$600,000元

所以,海外所得總額為$6,600,000元

第二步:

計算綜所稅額:

綜所稅額 = 所得淨額 x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所得3,000,000元級距落在2,350,001~4,400,000元,適用稅率為30%,

累進差額為365,000元

300萬 x 30% - 365,000 = 535,000元

第三步:

計算最低稅負(基本稅額)

【(3,000,000 + 6,600,000)- 6,000,000】 x 20% = 720,000元

第四步:

應納稅額

由於綜所稅額<基本稅額,所以應納稅額為基本稅額720,000元

海外所得可能稽查方式

國稅局可能稽查的管道如下:

中央銀行結匯資料

透過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銀行資料

外國公開資訊

國稅局過去稽查的記錄

投審會對外投資核備相關資料

其他(如檢舉等)

5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金融機構會通報給國稅局

稅務機關要求金融機構(國內的信託業者、證券商、銀行總行的負責人)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提供前一年度投資人透過該金融機構取得總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資料。金融機構應提供的資料包括投資人的姓名、海外所得金額、國外已納所得稅額及其所得性質等。

漏報或未申報的罰鍰

雖有海外所得未申報,但經實際計算無須繳納基本稅額時:即使未申報也不罰。

已申報部分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額,但仍有短漏報且經實際計算須繳納基本稅額時;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未申報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額,但經實際計算須繳納基本稅額時;除補稅外,再按「補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