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修正案回專欄列表

自103年9月1日起,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19,273元時,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

  1. 衛生福利部在103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5、12條條文,自103年9月1日起調高兼職所得之取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當保險對象領取的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時(目前為19,273元),無需扣取補充保險費。該規定適用於所有健保保險對象,因此原須提出證明文件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已配合刪除。
  2. 健保署提醒,在103年9月1日前,扣費單位仍須依現行規定,扣收兼職所得的補充保險費(即除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與無專職工作的學生等弱勢民眾以基本工資為扣取下限外,其餘保險對象以5,000元為扣取下限)。對於擁有「高額獎金、股利、利息、租金、執行業務」等5類收入,並未在本次一併調高門檻,所以醫師朋友若有以上收入,仍須支付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