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相關課稅規定回專欄列表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按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以依同條第2項規定之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按勞工自願提繳之比率計算之;其扣除金額,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上限15萬元之6%為限。其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小君每月薪資總額10萬元,自願提繳退休金每月5仟元,依前揭規定,公司應申報小君全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為114萬元(10萬元×12-5仟元×12)。即小君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屬自願提繳退休金6萬元部分免計入薪資所得,小君以114萬元申報薪資所得。倘未減除自願提繳退休金,誤計小君該年度薪資所得給付總額為120萬元,則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