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稅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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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而非以受贈人年度受贈金額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免稅額是以贈與人每年220萬元為限,也就是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不論贈與給多少人,只要所贈與之金額累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可免納贈與稅 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沒有經人檢舉及沒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徵贈與稅款外,還要就補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但不必受到罰款的處分。

例:查核小君育有三名子女,於107年贈與長女現金200萬元,另贈與次女及兒子現金各100萬元,小君誤以為每位受贈子女受贈金額達220萬元,才需申報贈與稅,惟小君105年贈與金額累計達400萬元,經國稅局通知後仍未辦理申報,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小君105年度贈與總額400萬元、贈與稅18萬元[(400萬元-220萬元)×10%],並處罰鍰。

醫管建議:贈與稅免稅額誤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