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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法律解析(一):刑事責任回專欄列表

醫療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簽約辦理全民健保業務,必須注意相關全民健保法令對於刑罰追訴之相關規定,以免造成困擾。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2條定有明文。而依據前揭法條所制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第1條亦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有故意涉犯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1. 收治非保險對象,而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醫療費用。
  2. 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申報醫療費用。
  3. 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4. 特約醫院或診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申報醫療費用。
  5.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第1條)

中央健康保險局復以【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稽字第0960036091號函】公告以下注意事項:

  1.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有故意涉犯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1. 收治非保險對象,而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醫療費用。
    2. 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申報醫療費用。
    3. 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4. 特約醫院或診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申報醫療費用。
    5. 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者。
  2. 如有故意涉犯前開情事經訪查後,態度良好或坦承不諱,得將其配合程度酌予考量,併送司法機關作為量刑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