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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行使醫療廣告回專欄列表
  1. 日前據報載南部某知名整形診所利用護士徵婚之清涼寫真照片作為廣告,初步經台南市衛生局認定為違法醫療廣告,依現行規定情節重大者除罰鍰外亦可能遭停業之處分,是以就如何合法進行醫療廣告行為,關乎醫療從事人員權益甚鉅,以下並以該例就現行規定詳述之。
  2. 依我國醫療法(以下同)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1. 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2. 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3.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4. 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5. 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6.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1.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2. 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3. 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4. 摘錄醫 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5.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6. 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7.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87條第1項復規定:「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
  3. 而依77年衛署訴字第737037號:「查醫療廣告之認定並不以醫療行為為其成立要件,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即視為醫療業務,本件再訴願人所刊登之廣告內容,顯已逾越美容業務以人身表面化粧、美容為目的之範圍。」前開報導之美容診所雖係以護士清涼寫真徵婚為廣告內容,惟已可認係有影射其相關整型醫療業務,應認為是醫療廣告無疑。又該診所廣告以護士清涼寫真為主題並在網路徵婚為噱頭配合媒體報導,其非第85條第1項列舉之得廣告事項,另依第2項因可能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亦不得於網路上刊登;且其亦該當第86條第5、6、7等款禁止廣告之內容。是本件因違反第85條、第86條之規定,除按第103條第1項得裁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外,若認定該廣告有第103條第2項所列:「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等事由,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
  4. 綜上,現行醫療法對於醫療業務上得廣告與禁止廣告之事項已明確規範,日後就醫療廣告行為宜照前開規定為之或係依第87條第2項規定以非醫療廣告方式宣傳之,否則恐有遭處前開罰則之虞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