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勞基糾紛實例分享回專欄列表

實例

診所某員工,工作態度差,常無故不到班。某日,因連續曠職一週,醫師忍無可忍告訴他不用再來了,也將該月薪資發放給員工,被醫師解僱,經過不久醫師收到員工至勞工局投訴的公文函(註一),請醫師至縣政府勞資爭議處理室協談,員工向勞工局投訴,要求醫師給付資遣費,員工主張是醫師解雇他,應給付資遣費,醫師主張是員工無故連續曠職,符合勞基法解雇的條件,但因診所內未有完整的”工作規則”和相關的請假規定及離職作業,無法證明員工有曠職情事,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勞工局認定醫師為醫師資遣員工,應依勞基法給付資遣費給該員工,以致醫師被迫支付員工資遣費。

如果遇到以上案例,貴診所的現況是如何?該如何處理呢?展望醫管稅務部門提供您專業的服務,透過“未雨綢繆”的前瞻性工作和“亡羊補牢”的事後努力,保護執業醫師的合法權益,若有相關問題歡迎電洽各區服務處。

(註一)

XX縣政府 開會通知單

受文者:XX診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XX年X月XX日星期X

速別:最速件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備註二

開會事宜:召開「  與  診所因資遣費等爭議」協調會

開會時間:XX年 月 日(星期三)下午2時0分

開會地點:  縣政府 樓勞資爭議處理室

主持人:

聯絡人及電話:

(備註)

  1. 勞、資雙方得於會前自行溝通協商,如達成協議請將和解書報送勞工局俾據以結案。
  2. 請資方負責人親自出席,如指派可全權處理之人代理出席會議時應出具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