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勞動契約及勞雇關係之探討回專欄列表

勞資雙方同意聘任之行,不論是否於簽訂聘僱契約時,即開始一連串的法律行為發生,至聘僱契約終止。期間不論書面或口試之表示都視為聘僱條件之一種。勞方可能在執行業務期間或於離職後,違反勞資雙方當初所簽訂之聘僱契約,例如保密責任規約、競業禁止條款等;反之,資方也可能違反契約,倘若造成勞、資方的損失,雙方得採行調解方式解決或聲請法院仲裁,以下為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勞資爭議處理方式有協調、調解及仲裁等三種方式,以下說明協調、調解及仲裁之不同

  1. 協 調
    「協調」乃是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經由協調員的努力,使意見不相同的爭議雙方,達成 某些協議之解決方式。協調可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委託民間仲介團體進行,行政機關須徵得當事同意,方得將爭議案件委託民間仲介團體協調。
  2. 調 解
    「調解」係指權利事項及調解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依法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申請調解後,將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方案,甚至積極提供建議方案以求爭議可以順利解決。
  3. 仲 裁
    「仲裁」係指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發生時,由雙方當事人合意向縣市政府申請,並選任第三者就該爭議調查之後作成仲裁判斷,該仲裁判斷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