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在職及離職後之競業禁止回專欄列表

某某診所因為自行研發了美容相關的產品,想要推廣運用在患者身上,故請了一些新的醫事人員及行政行銷人員。由於產品反應不錯,但是卻面臨人員被挖角要離職的狀況,診所負責人擔心產品機密外洩,想要增加競業禁止條款,請問要注意哪些事情?

  1. 在職的競業禁止
    受僱者受競業禁止約定的限制可區分為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二種樣態,其情形分述如下:
    勞雇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秘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因此,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差,賺取外快,如未損害雇主之利益,原則上並未違反法令之規定。但是如果勞工在雇主之競爭對手處兼差,或利用下班時間經營與雇主競爭之事業,則可能危害到雇主事業之競爭力,故雇主常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限制勞工在職期間之兼職或競業行為,勞工如有違反約定或規定之情事,可能受到一定程度之處分,其情節嚴重者甚至構成懲戒解僱事由。
    「例」A醫師雇用B醫師在診所看診,但不能在合約上載明禁止B醫師到別處診所看診,因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但可以載明在合約上,不能在診所附近或同質性特殊之其它診所看診。
  2. 離職後的競業禁止
    勞工對雇主負有守密及不為競業之義務,於勞動契約終了後即告終止,雇主如欲再保護其營業上之利益或競爭上之優勢時,須於勞動契約另為特別約定,常見的方式為限制勞工離職後之就業自由,明定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雇主相同或類似之工作,違者應賠償一定數額之違約金之約定,這種約定稱為「離職後的競業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