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診所院長看過來! 關於颱風假回專欄列表

進入颱風季節,強烈颱風來襲,公司因公事需要,強制要求出勤,這樣合理嗎?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098130513號函,公布『天然災害發生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應否出勤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因天災致未出勤,非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是以,遇有颱風天然災害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以求明確;如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