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休假日適逢例假日該如何處理?回專欄列表

展望診所休假方式為隔週休二日,請問:

  1. 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中所列應放假之紀念日?
  2. 若第23條中所列假日遇例假日,是否應補休假1天?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另外『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乃勞動基準法第36、37條所明定,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所列應放假之紀念日計有19日。

再者,休假如適逢例假日翌日補假一日疑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23日台(90) 勞動2字第00382號函釋:『事業單位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安排作時間而形成週休二日,且未將休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列之休假日均應休假。若前開休假日已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應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可要求勞工出勤。因此,事業單位實施週休二日制,勞動基準法施細則第23所列之休假日當日是否放假,應視當日是否仍為假日或已成工作日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