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請問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工資?回專欄列表

試問:公司以前是每個月有達目標,全公司就有績效獎金,現在因為勞退新制,所以績效獎金改成3個月發一次,只要沒做滿3個月就不發給獎金,而且連產假都不給績效獎金,產假不是跟年資假效用一樣嗎?請問年資有績效但產假就沒有?以前公司有給產婦績效,請問這樣的做法在勞基法上是正確的嗎?

關於績效獎金是否屬於工資疑義,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20日(87)勞動二字第03598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另每3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25日台(81)勞動二字第42026號函釋:『查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3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

另貴單位變更績效獎金發放乙節,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放本於契約自由合意原則,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貴單位如欲變更降低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23日台(80)勞動一字第27545號函釋與勞方協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