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勞方意識抬頭,診所怎麼辦?回專欄列表

某診所員工因長期超時工作欲依勞基法提出排休申請,卻遭受雇主拒絕!此員工依法提出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項,因雇主強迫工作有損員工權益而終止勞動契約之外,並向勞工局檢舉;經勞工局處理之後發現問題如下:

  1. 診所與員工約定,每月工時為200小時,與勞基法第三十條規定每月法定工時為184小時/30天或者192小時/31天,超時的部份雙方認知有落大差異,而該診所並未與勞方簽訂勞動契約。
  2. 診所未按勞基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備置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且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3. 診所未依勞工保險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自僱用日起為員工加入勞健保。
  4. 診所員工每月薪資為33,000元,雇主未依勞健保及勞退規定提撥,以少報多造成員工權益受損。
  5. 診所未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加班應給予兩倍工資。

診所應注意事項

  1. 勞資雙方應就薪資、休假日、每月工時及加班費計算標準等事項明確簽署勞動契約,不宜口頭約定工作條件,避免日後的爭議。
  2. 雖雙方協調共同簽署勞動契約,其勞動契約若違反勞基法的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亦屬無效。
  3. 員工勞健保的投保應照實每月月薪資總額投保,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違反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4. 診所應每月給予員工薪資結構明細,並應備置勞工清冊,並且保存五年,違反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5. 不論該員工是正職或兼職,從僱用日起即應加入勞健保投保,違法者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法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6. 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7. 診所徵求員工同意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上班,其工資應加倍發給,違反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8. 勞工上下班應備置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紀錄勞工出勤狀況,並保存一年,違反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9. 診所若未經勞資會議同意,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診所若要求員工延長工時,須按照勞基法加倍發給工資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每日最常不得超過12小時,違反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