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退休金的問與答回專欄列表
  1. 退休的條件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自請退休:(主動權在勞工)
      • 自請退休:(主動權在勞工)
      • 強制退休(主動權在雇主)
    • 強制退休(主動權在雇主)
      • 年滿65歲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2. 舊制退休金如何計給?
    • 由雇主一次給付。
    • 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基數為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
    • 強制退休如是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係執行職務者,加給20%。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當時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自訂之規定或雙方協商計算之。
  3. 新制退休金的規定如何?
    • 94年7月1日起勞退新制施行,凡94年7月1日以後僱用雇用的本國籍勞工,或94年7月1日以後適用 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僱用本國籍勞工),均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不得少於工資6%)於勞工個人帳戶(設於勞保局)。
    • 94年7月1日以前即已僱用之本國籍勞工,但94年7月1日以後選擇適用新制者,雇主仍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不得少於工資6%)於勞工個人帳戶(設於勞保局)。
    • 年滿60歲以上者,勞工即得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此外,提繳新制之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之工作年資未滿15年,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時,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