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特別休假的問與答回專欄列表
  1. 特別休假規定為何?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2. 特別休假,其最小之請假單位為何?
    依內政部76年1月15日(76)台內勞字第469940號函函示:「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原則上以日為計算單位,關於建議『公營事業機構勞工特別休假時間准以小時計算』乙案,得由事業單位依實際需要明訂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公開揭示」。是故上開釋僅係原則性規定,若經勞資協商後,以全日、半日甚或以時計算均無不可。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退休金給付與標準依當時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適用者,依自訂之規定或雙方協商計算之。
  3. 如中途離職,是否可以折算工資?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8月27日台(82)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 …『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尚非僅以勞動基準法所列各條終止勞動契約規定之條次為判斷,仍應就各條款規定之情事,依事實個案認定之。」
    • 另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雇主如未依規定發給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時,其請求權受民法第126條時效之限制,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