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雇主除了勞基法,不可不知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回專欄列表
  1.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一天,其假期併入病假日數計算,薪資之計算亦依病假規定辦理。
  2. 產 假:
    •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薪資依相關法令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八星期與產假四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因勞動基準法並無相關之規定,故雇主無給付薪資之義務。
  3. 陪產假: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陪產假三日,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 陪產假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4. 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定雇主應負擔之保費免予繳納;受僱者應負擔之保費,准予遞延三年繳納,但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男女皆可申請)
  5. 調整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於三十人以上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但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男女皆可申請)
  6. 哺乳時間:
    雇主應每日給予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工資。(詳國民健康局-母乳哺育諮詢專線 0800-870870)
  7. 家庭照顧假:
    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男女皆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