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勞保加保Q&A回專欄列表

一般我們在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後,常不知為員工加保時,需要注意到什麼,以下列舉幾個常遇到的問題,可以解決大家遇到的疑問!

  1. 負責人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負責人投保薪資應以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目前為43,900元 ),所得未達最高一級者,應檢附最近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及最近3個月薪資印領清冊(分列各項獎金、津貼等明細)或最近年度國稅局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影本供稽,若成立未滿6個月者得出具薪資切結書,但負責人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
  2. 雇主應如何為員工辦理加、退保手續?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是否仍需加保?
    • 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雇主應於所屬勞工到、離職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辦理加、退保手續。加保保險效力的開始,是從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退保保險效力則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 勞工保險條例並無試用期間免加保之規定,因此試用員工仍應於到職之當日申報加保。
  3. 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應如何填報?
    各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 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其每月收入不 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4. 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應如何申報加、退保?
    投保單位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日之次日申報加、退保,如提具到職、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職、離職之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