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超時工時,加班Q&A回專欄列表

醫護人員的工作時間長短不定,除了正常班外,常因患者過多,而延遲下班,所以累積下來的工時也就很可觀了,茲就加班的部份提出相關的QA,以解院所之疑。

  1. 加班工時超過勞基法每天12小時的規定時,該如何查核及預防?診所加班超時是常有的事,若當勞資因為此情形有爭議時,怎麼處理呢?
    醫護人員上班時間既長又辛苦,常常工作超過每天12小時的規定,由於勞基法的目的就是在保障勞工的權益,一般在應徵時就已談好工時,既然診所的工時經過勞資協議,而且員工對於超時加班都樂於接受,表示勞工的權益並沒有受到損害,至少沒有人因此向勞工局申訴。以實際情況來說,目前診所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一旦有員工提出異議,就必須立即改進。

若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超過46小時。即便是勞資雙方兩願,仍屬違法。

實務上,除非有人主動向主管機關檢舉診所有超時加班情事,否則主管機關通常也不知情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免納所得稅。

  1. 加班費是否能用補休替代?
    因加班費為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屬於工資範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所以,雇主在徵得員工同意的基礎下,是可以以補休替代加班費。
  2. 出差期間,除了一般上班時間,若碰到例假日還得工作,到底算不算加班?
    根據內政部76.06.04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指出,在勞基法規定應該放假的日期中,若因公被指派要出差,不管是否領有差旅費,都視為照常出勤,只是當天的工資應該按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