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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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個資法預定於2012年7月1日起實施,近期針對此個資的爭議新聞不斷,在此特別說明個資法對於院所之影響,其對院所較有影響的為第六條之實用性及第四十一條罰款:

法務部於100年4月12日指出,建議修正個資法具爭議性條文,11日已將修正提案陳報行政院。目前最有爭議屬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四條:

《個資法》第六條: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爭議點 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得利用。

意即於A醫院調閱之病歷也不能至B醫院使用,等同於A醫院所做之檢查不得讓B醫院查看,B醫院必須重新進行檢查。且於第41條之刑責若違者可處2年以下徒刑。

修正方向 法務部建議將條文修正為,若基於公共利益,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可蒐集、使用個資。

《個資法》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爭議點 針對第六條第一項之刑事責任過重。

修正方向 減輕刑責或刪除條款。

《個資法》第五十四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爭議點 此針對金融業有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原因是在於「間接蒐集資料」(Ex.信用卡、保險業務之使用),需於一年內完成告知。

修正方向 法務部建議刪除1年的告知期限,未來要使用或處理現有個資,只要事先告知當事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