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勞保、退保Q&A回專欄列表

一般來說,診所自從設立後,人員應會有異動,但常不知為員工退保時,需要注意什麼,以下列舉幾個常遇到的問題,可以解決大家的疑問?

  1. 雇主應如何為員工辦理加、退保手續?
    勞工保險係採申報制度,雇主應於所屬勞工到、離職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辦理加、退保手續。加保保險效力的開始,是從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退保保險效力則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24 時停止。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2. 員工到、離職當日適逢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應如何申報加、退保?
    投保單位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日之次日申報加、退保,如提具到職、離職相關證明,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到職、離職之當日起算。
  3. 員工死亡忘記申報退保,其保險效力到什麼時候停止?
    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被保險人死亡,其保險效力至死亡當日停止。
  4. 員工因傷病請假不能工作期間,可否辦理退保?
    • 員工因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在請假期間者,不得退保,惟如已終止僱傭關係,則應申報退保。
    • 員工請假期滿傷病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得辦理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由服務單位填具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其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又傷病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期限屆滿如不能復工時,應即申報退保。
  5. 員工在工作中受傷遭老闆解僱退保,目前還在接受治療,勞保能繼續加保嗎?如果可以繼續加保,要負擔多少保險費?保險費又應該如何繳納呢?
    • 職災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之職災勞工,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依照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5年內,由原投保單位、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辦理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不得申請繼續加保。
    • 職災續保前2年,被保險人僅需負擔20%的保險費
      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於辦理加保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於辦理繼續加保滿2年之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50%,專款負擔50%。
    • 保險費應按月繳納
      被保險人向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代辦之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續保者,保險費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