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不可不知就業歧視回專欄列表

院所因人員異動,要招募新進人員,而刊登求職廣告,但因不小心誤用了一些用語,導致違返法令規範而不自知。

就業服務法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職訓局表示,只要條件限制可能排除特定對象,非與工作相關,都屬就業歧視,所以,一般我們常看到的「役畢」、「歡迎二度就業婦女」、「...尤佳」都是違反就業歧視,勞委會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也開會認定此會構成性別歧視。

但我們常看到公立就服機構常會有優先僱用「二度就業婦女」,這是因為政府相關法令有明文規定應協助弱勢就業,可是我們私人機構若直接登載「歡迎二度就業婦女」,限定了就業人員的身份,影響到特定人士就業機會,這和目前立法要求雇主必須聘用某一比率的身障者,是不能相提並論,因此就可能造成就業歧視而不自知。其他像「...尤佳」,也被認定限制某種條件「優先」,最好不要使用。

所以,登載求職廣告時,一定要注意語法用詞,以避免誤觸法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