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颱風假 不得扣事假或特休回專欄列表

作者: 【記者潘鴻志/新北報導】 | 台灣新生報 – 2012年8月24日 上午12:02

中颱「天秤」逼近,颱風假再度成為關注焦點,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於八月初蘇拉颱風襲台後,共收到二十一件颱風假陳情案,其中以雇主要求勞工颱風天出勤最多,佔陳情案一半以上,勞工局強調,若雇主要求勞工以事假或特休請假,則涉嫌違反勞基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規定,雇主不可不慎。

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依勞委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屬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事由,勞工如因此未出勤,該日工資宜不扣除,而至於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出勤,除了當日工資照給外,勞工局建議基於照顧勞工立場,雇主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謝政達提醒,遇有颱風等天然災害時,若各地方政府通報停班,雇主應本於體恤勞工立場,應盡量避免勞工於颱風天出勤;如要求勞工在颱風天出勤,萬一上下班途中或工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雇主仍然必須負起職災補償責任。

個資法第6條規定,特種個人資料,例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新的修正草案則明確將病歷納入特種資料,且增訂當有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與利用,準用第8、9條蒐集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規定。

此外,原第41條規定,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的處罰,各界認為課以刑法太重,有違比例原則;修正草案改為針對不同情節輕重,重新釐清相關的罰則。

不過,若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仍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颱風假 不得扣事假或特休 - Yahoo奇摩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