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勞健保加退 保費計算不一樣回專欄列表

當院所面對人員異動時,除了人員的教育訓練外,還要注意到人員的到職離職時間,因為人員的到職離職時間,院所除了加(退)勞健保及勞退時效上要須注意以外,也應注意勞保與健保加退保的計費方式也不同。因為勞保是以「天」計算,健保則是以「月」計算,所以加入及轉出的時間點會對保費的計算有影響。

勞保以「天」計算

保險費自被保險人加保之日起計算至退保當日為止,按實際在保天數計算,投保薪資調整者,則自投保薪資調整表寄(送)勞保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並計費。不分月份大小,1個月概以30日為計算標準。 例 被保險人於2月28日加保,當月應計收保險費3天(因概以30日計,故需計28.29.30為3天),而於30日或31日加保者,當月份其應計收之保險費天數相同(均為1天)。若適逢假日,如跨月加退保需出具到職或離職證明書( 例 9月30日為周日,需於10月1日以書面資料郵寄至主管機關。)

健保以「月」計算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訂出以下計費原則:

  • 被保險人全月在保,當月最後一天轉出,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 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 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退保(轉出)紀錄(非當月最後一日),無投保(轉入)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被保險人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在新單位投保,並請注意新舊單位投(退)保日期之銜接,該月即於新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 被保險人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及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 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退保紀錄者;
    • 在同一分區業務組: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份保險費。
    • 如跨分區業務組:均先計收各分區業務組之第一個投保單位全月保險費,單位提出申請,次月再由分區業務組沖抵第二個及以後之投保單位所繳全月份保險。

所以,只要員工不是當月最後一天才轉出,則是不計健保費,而當月只要轉入就要計算健保費。但如當月加入且同一個月退出(非同一日),則須繳納完整一個月的健保費。( 例 員工於9月3日到職(加保)又於9月21日離職(退保),仍以一個月計算)因此,要審慎注意加退保的時間,才能對員工代收正確的勞健保費,以免誤收,導致不必要的糾紛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