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被資遣後找到新工作,可是不適合,那可不可能再回來領失業給付?回專欄列表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6月24日勞保一字第0930030416號令釋,失業勞工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工作者,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請領失業給付。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2月4日勞保一字第0920072768號令釋,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之意願,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順利推介就業,失業給付申請人於失業再認定期間重新就業後14日內,如不能適應新工作而自行離職,仍得以原請領失業給付資格,繼續請領未領滿之失業給付。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3日勞保一字第0940029183號令釋,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日14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就業法規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