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勞保、勞退、健保不可不知的問題回專欄列表

勞保勞退自願放棄健保加保問題

  1. 最近聘用一位具榮眷身分之人員,這位員工表示想自願放棄幫她保的健保,因為其榮眷身分健保是免費的,是否可以因此而給該員簽同意放棄加保書,並只給該員保勞保、就保、團保和退休金提撥即可?那須附上何種文件同意放棄才生效?
    只要員工到職,單位就要幫員工投保勞保、健保,縱使員工自願放棄加保仍然是無效的,如 果不參加勞保,依勞保條例第71條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鍰(新台幣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註)。另外,沒在單位加健保,依健保法第70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罰鍰。

如果單位沒幫勞工投保勞、健保,依勞保條例第72條、健保法第69條規定可處單位2倍勞、健保保費罰鍰。單位僱用具有「榮眷身分之人員,除給該員工保勞保、就保、提繳退休金外,仍須保健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而目前新臺幣經政府明定為國幣,並由中央銀行自行發行,因此近來立法院在制訂或修正法律時,即逕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造成現行法(甚至同一法律)中,有以「元」為貨幣單位者,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者之混亂情形。故您在參閱法律條文時,如該條文已明定為「新臺幣○○元」時,即係指新臺幣元而言;如該條文僅稱「○○元」,則指銀元而言,應依上述規定,以三倍換算為新臺幣元。

勞保勞退員工曠職問題,先曠職後離職的離職日認定

  1. 該員工分別達三次以上無故不到曠職,可否有法令可罰,還是讓他無止境每月都曠職一次?針對員工無故曠職且聯絡不到人,單位將其退保,其離職日的認定不知落在何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指出「無正常理由繼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雇主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未達上述標準,可依工作規則予以懲處。」而連續曠職三天解雇日期即為勞保退保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