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育嬰留職停薪申請須知回專欄列表

醫療院所會遇到員工產假後要接著申請「留職停薪併請領育嬰津貼」,身為雇主要如何處理與因應呢?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位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2. 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2項規定:
    1. 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第14條~第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2.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所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雇主是不可以拒絕受僱者提出留職停薪申請。
  3.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第3項規定:「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4. 勞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 保險(就保)年資滿1年以上,而子女未滿3歲,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自育嬰留職停薪日起,當月(含)前6個月,月投保平均薪資60%按月發給,最高為6個月。
    3.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任職滿一年之勞、健保可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勞、健保費只需繳納【勞工負擔部分】。至於雇主負擔部分:不必繳納。所以可以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不會增加雇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