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醫勞基人事篇
勞基法的休假規定回專欄列表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事假

請假事由:有事必須親自處理、無法於假日辦理時。

請假天數:一年合計不得超過14天。

特別注意

事假期間無工資。

病假

請假事由: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女性生理假1個月得請1日,但需併入病假計算。

請假天數:

  1. 未住院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天。
  2. 住院者,二年不得超過1年。
  3. 未住院+住院的病假,二年合計不得超過1年。

特別注意

病假若是屬於一年未超過30天的部份,工資折半發給,一般單位通常會訂出所需的證明文件做為申請依據。

婚假

請假事由:畢生難忘的終身大事—結婚。

請假天數:一次給足8天,工資照給。

特別注意

請假前需問清楚,有些公司規定必需包含假日,有些則是規定在結婚前後限期多久須請完…等等。

喪假

請假事由:三等親內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過世。

請假天數:

  1. 父母(含養、繼父母)、配偶喪亡,喪假8天,工資照給。
  2. 祖父母(含養、繼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含養、繼父母)喪亡,喪假6天,工資照給。
  3. 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喪假3天,工資照給。

特別注意

喪假因禮俗原因,可申請「分次給假」,一般公司往往限定百日內請完,並需交附訃聞。

特休

請假事由: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

請假天數:

  1. 工作滿1~3年內,給予7天。
  2. 工作滿3~5年內,給予10天。
  3. 工作滿5~10年內,給予14天。
  4. 工作10年以上,每增一年加給1天,最多給至30天為止。

特別注意

  1. 特休期間,工資照給。
  2. 除公用單位受該地縣市政府機關認定,可停止特休才予以停止休假,但必須加倍 依天數給予工資。
  3. 若當年度特休未休之日數不管是否仍在該公司工作,都應請雇主換為補發工資。
  4. 若想將該年未休特休日數移至次年一次休完,可經勞資私下協定。

產假

請假事由:婦女在懷孕、生產階段,心理狀況較為脆弱,且懷孕期及產後撫育,更加要有穩定之經濟可作憑藉,需加強保護。

請假天數:

  1. 一般分娩,8星期假。
  2. 懷孕3個月以上不幸流產,4星期假。
  3. 懷孕2~3個月內流產,1星期假。
  4. 懷孕不滿2個月內流產,5天假。

特別注意

  1. 懷孕之婦女無論已婚或未婚,以事實認定必須給予產假。
  2. 產假期間,若是工作滿六個月者,休假期間工資照給;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休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
  3. 懷孕期間內可向雇主申請改調至較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或減發工資。
  4. 勞保可申請生育給付,請參照勞工保險條例32條。
  5. 若雇主要求產假期間工作,應照勞基法39條加倍發給工資。

陪產假

請假事由: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請假天數:3天。

特別注意

請假時間應在分娩當日前後2~5天內,選其中3天請陪產假,若剛好遇到國定假日或例假,需包含在內,不另給假。

生理假

請假事由:女性不可避免的每月切身生理之痛。

請假天數:1個月可請1天。

特別注意

每個月申請的1天生理假,視為病假處理,工資折半發給,至於是否需證明文件,請向該公司咨詢,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細則並未明定證明部份。

公假

請假事由: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假期視實際需要給予。

留職停薪

請假事由:普通傷病假超過勞基法規定一年可請之病假天數,多出的天數若以特休假、事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可申請留職停薪。

請假天數:申請期限不可超過1年。

特別注意:公司規則若未明定留職停薪規則,遇此狀況非請不可時,可由勞資自行協商。

請假手續

  1. 請假前需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日數。
  2. 無法親自請假,得委託他人代辦。
  3. 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請假有關證明文件。

違反罰金

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基法43條(也就是各請假規定)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處以2千~2萬元之罰鍰。

其他應注意事項

公司規定若優於勞基法,便是有效力之規定,該公司不得出爾反爾、再以勞基法所訂之標準給予員工。